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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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塔里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Tarim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TAR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同时在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凝聚各方兴学力量,不断加强塔里木大学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集并管理各类捐赠资金,支持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取得更大成绩,不断推进兵团特点南疆特色一流大学建设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助学助教等公益活动,关注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需求,为促进我区慈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塔里木大学自有发展资金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兵团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兵团教育局

第七条 本基金会住所: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学行政楼招生就业处2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接受捐助;

(二)依法依规管理与运作基金;

(三)设立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面向社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四)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对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四)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提名并经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工作;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 本基金会设监事2-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二十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 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工资报酬。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相关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界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3.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的支出;

    (二)基金会日常运转、管理和筹资费用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及重大活动,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十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四十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4.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5.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5年5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